特许资讯

Franchise information

商业特许经营中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来源:互联网作者:天斗律所

  核心内容:商业特许经营中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客观上特许人须有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特许人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特许人欺诈与被特许人作出的加盟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下文详细介绍。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68条的规定分析,特许人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划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客观上特许人须有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二是特许人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故意是以“明知”为前提的。即特许人明知该情况是虚假的,仍提供给被特许人,或者明知该真实情况是被特许人所需要得知,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该提供给被特许人却不提供。这两种故意行为,前者是积极的欺诈行为,后者是消极的欺诈行为,也可以说,前者是直接故意,后者是间接故意。不管哪一种情况,其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如果特许人并非出于故意,即使给被特许人提供了虚假情况或遗漏了应该告知的真实情况,由于特许人的行为本身没有过错,也不构成欺诈。这种情况如果导致被特许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按被特许人产生重大误解处理,被特许人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合同;

  三是特许人欺诈与被特许人作出的加盟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由于特许人一方欺诈,另一方被特许人因此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就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错误的意思表示,有违初衷,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双方意思表示实际上并没有达到一致,加盟合同的法律效力就要重新确定。被特许人应有事实和证据,去证明自己加盟是特许人欺诈造成,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无法认定欺诈合同。通常,欺诈还会使欺诈人或第三人获利而使受欺诈方受损,但这是欺诈的情节,不是欺诈的构成要件。

  目前由于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仍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特许体系均不规范,问题多多。从鼓励促进特许经营发展,扶持民族品牌的特许体系与外来品牌竞争的大方向来看,在打击欺诈行为,保护中小投资加盟者利益的同时,也应为特许人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而不能用国外已经成熟的特许人标准来衡量我国现有的特许经营组织。

  现在有相当一部分特许人由于尚欠规范,在与被特许人之间的诉讼中,在法律上往往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许多被特许人仓促草率加盟,开业经营后就拒交权利使用费,不听特许人总部的指挥,不遵守特许体系的统一规则,脱离特许体系“单飞”,一旦经营陷入亏损停业,就反过来状告特许人无资格开展特许经营,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退回加盟费,赔偿损失。这种现状对特许经营的市场发育同样不利。

  因此,我们在处理特许人欺诈的纠纷时,应该考虑到目前我国特许经营所处阶段的特殊性,既要打击不良特许人欺诈行为,又要注意扶持真正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品牌的成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