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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中欺诈行为的类型

来源:互联网作者:天斗律所

   核心内容:商业特许经营中欺诈行为的类型主要分为:积极性欺诈行为以及消极性欺诈行为。特许人故意告知被特许人虚假情况,是一种积极的“作为”。特许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下文详细介绍。

  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特许人欺诈被特许人,骗取加盟费或赚取产品高额差价。因为,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处于主导地位,其作为该行业的有营业记录的主体,拥有行业经验,掌握信息和资料,有一整套复杂的技术和管理文件。被特许人加盟前已经处于劣势。而且,特许人的主导地位还表现在签约加盟后的经营上。经营权主要集中在特许人总部手上,被特许人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严格限制,可以说对特许人必须唯命是从。特许人的这种主导地位,往往会被滥用来欺诈处于劣势的被特许人。

  特许人的欺诈行为,可分为积极型的欺诈行为和消极型的欺诈行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可将欺诈行为分为积极型和消极型两种。

  (一)积极型的欺诈行为。特许人故意告知被特许人虚假情况,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在这里,“告知”是行为本身,其表现有多种方式,如口头(含电话)当面告知,书面(含传真、电子邮件)告知,或通过广告媒体针对不特定的潜在的被特许人告知。“虚假情况”是行为的内容。所谓虚假情况,就是客观上不存在的情况,是无中生有捏造出来的。特许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往往是哪些似是而非,足以影响被特许人作投资决定的情况,如捏造一个国外的品牌,捏造自己的经营历史,捏造根本不存在的示范店,捏造一个不存在的单店营业盈利记录,捏造自己获得权威认证或荣誉证书、资格等。总之,投被特许人之所好,使被特许人受骗上当。一般来说,积极型的欺诈行为,比较容易认定,虚假的东西终归是不存在的,缺乏证据佐证的。被特许人应通过要求特许人提供证明文件,委托查询,行使要求解释合同条款的权利等方式,发现欺诈行为,掌握欺诈的书证,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消极型的欺诈行为。特许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与积极的欺诈行为不同,消极的欺诈行为有一个前提,就是特许人必须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将真实情况告知被特许人,而特许人没有作出这种行为,消极地对待,使被特许人在无法得知真实情况的情况下,作出加盟决定。如果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被特许人又不用明示的方式要求特许人提供某一真实情况,事后才发现遗漏了这一真实情况,则特许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对特许人隐瞒的真实情况作出这种限制性的解释,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一个特许体系的真实情况非常复杂,被特许人的思想状态也很难把握。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没有合同约定,或被特许人不将“意思”“表示”出来,特许人不会知道应该告知被特许人哪方面的真实情况。在这里,明确哪些真实情况是应该披露的,亦即特许人应该向被特许人披露哪些真实情况,其范围很重要。《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毕竟特许经营所涉行业广泛,需要披露的信息资料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作出过多、过细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一些可能对特许人有不利影响的信息,很可能不在特许人法定义务之列,特许人当然不去披露。即便有法律的规定。有些特许人在执行时也是敷衍了事,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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