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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法律顾问推荐阅读:申请系统登录号时需提交什么材料

来源:天斗律所作者:天斗律所

连锁加盟律师推荐阅读:申请系统登录号时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特许人在申请系统登录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四)“两店一年”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特许人应如何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应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首先特许人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系统的登录号密码;其次,特许人使用登录号密码进入系统中填报电子版材料提交至备案机关审核;最后,经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予以公告,即完成备案。

  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时限多长?

  商务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内予以备案。如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完整,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特许人在7日内补充提交所需材料,如特许人在7日内不补充提交所需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对该特许人将不予备案。特许人如需备案,应重新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相关期间或时间另行计算。

  特许人应向什么部门申请备案?

  《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商务部已经将跨省经营的特许经营备案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目前境外(含港澳台)特许人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他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特许人应何时备案?

  2007年5月1日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在2008年5月1日前完成备案;2007年5月1日之后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在签订首份特许经营合同后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中的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吗?

  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不能单独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特许人须同时具备其他经营资源。

  特许经营资源一般包括哪些?

  除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都属于特许经营资源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登记、备案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号等也可以作为其他特许经营资源。

  什么是特许经营资源?

  特许经营资源是指能给特许人带来收益、具备排他权、已经设定保护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等在内的具备财产与人身属性的资源。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是什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了特许人资质条件、备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即: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且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境外公司是否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条例》规定,境外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但其经营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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