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s

加盟店不盈利,加盟商状告公司

来源:天斗律所作者:高丹丹

近年来,餐饮、服装、教育等行业加盟遍地开花,不少人便考虑加盟一个成熟品牌,以此获得高额利润。近日,杭州陈女士加盟了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烘焙项目,该公司宣称公司经济实力深厚,直营店与加盟店遍布全国,陈女士被诱导交纳了127000元加盟费,并租赁房屋、装修、招聘员工等投入大量的金钱。然经营后发现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实力,不仅不盈利反而造成巨大的损失,于是陈女士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调查发现,南京公司根本不具有特许经营所具备的两店一年,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故以此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两店一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请。然代理律师并未以南京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要求解除合同,故提起上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南京公司退还了陈女士的加盟费并赔偿了部分损失。则针对该案件,出现了几个影响案件的关键因素,具体如下:

一、
关于“两店一年”的认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其实是特许人是否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的外在体现,那么什么是“两店一年”呢?
首先,“两店”指的是具备两个直营店,所谓直营店即需要特许人直接经营或者由特许人控股的公司直接经营的店铺,形式可以是子公司、分公司、个体户等。那么另外一个问题又来了,什么叫特许人控股的公司?实际上就是关联公司。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来看,关联公司就是特许人的母公司或特许人的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简单说,关联公司要认定为直营店,要求特许人对该公司的控股应当在51%以上。
其次,“一年”即直营店经营满一年,不是指直营店成立满一年,而是要求两个直营店实际进行商业经营满一年,且一直是持续经营状态。也就是说,这一年特许人不再经营特许经营业务或者终止营业,即使形式上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也不符合规定。

本案中,南京公司庭审过程中提供四个直营店,律师经过调查发现,其中一个直营店注册地址门店并未实际存在,其中两个直营店的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且在签订涉案合同前被列为经营者异常名录,最后一个直营店一直被列为经营者异常名录,故律师认定南京公司并未有实际存在的直营店,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这是本案获得胜利的关键。

二、
能否以两店一年提出合同无效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陈女士败诉,原因在于一审法院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所谓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范,是指该规定被违反后,不一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要结合《合同法》等其他规定进行合同效力的认定。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南京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并未达到《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若要以两店一年提起合同无效诉讼,很难认定。故提醒广大加盟商,提起特许经营合同诉讼时,尽量不要提起合同无效诉讼。本案律师就是以合同解除提起诉讼的,然法院在认定时适用法律错误,才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请。

三、
以“两店一年”提出合同解除有利之处
上文所述,律师建议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尽量提合同解除诉讼,那么有利之处在于哪里呢?
事实上,法律规定特许人必须具备“两店一年”,就是为了衡量其是否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只有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的模式,加盟商才能盈利,才能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那么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是否一定导致合同目的的实现呢?实践中,因为特许人收取了加盟费已获得较大的利润,具有特定市场内的优势地位,故法院一般会认定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是被特许人能否实现其合同目的的重要因素,从而作出有利于加盟商的判决。

其次,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由于特许人是否具有“两店一年”的条件属于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范畴,因此在其隐瞒此情况下,被特许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故被特许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不仅从合同法的视角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也可以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除合同。

综上,律师提醒,广大加盟商在进行加盟时一定要考虑特许人的实力,是否具备成熟的经营资源。加盟后,若出现特许人宣传实力与实际不符时,造成损失,一定要找对正确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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