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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终止合同的正当原因

来源:互联网作者:天斗律所

  核心内容:对于特许人终止合同的行为。美国的法律要求特许人必须有“正当原因”(god cause)。并须在终止日期前90天或1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许人,从终止日起在30天内,受许人要将其特许经营企业的出售、转移等手续办理完毕。下文详细介绍。

  正当原因的解释是指受许人的连续不断地违约,即在收到特许人关于受许人违约的通知后,受许人仍不遵守、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合法规定,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一般一个月)仍不纠正其违法行为。美国一些州还把下列情况视为正当原因,一旦受许人在合同期间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均可被立即中止合同并不给予纠正的机会。

  第一,受许人或与特许经营有关的企业被宣布为破产,或法院宣布其为无清偿能力,或特许经营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被转移、或以债权人为受益人而转移,或者受许人承认无力清偿欠特许人的到期债务。

  第二,受许人在合同期间连续5天停业,或者在更短的期间内,特许人合理地得出受许人不打算继续经营的结论。若停业由火灾、水灾、地震或其他超出受许人控制能力的原因造成的则除外。

  第三,受许人与特许人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中止合同。

  第四,受许人对特许经营的收入作出重大错误的陈述。或受许人在经营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严重地诋毁或损害了特许经营的制度或声誉。

  第五,受许人在收到其违约通知的合理期间内,未履行特许经营的法令、纠正其违约行为。

  第六,受许人的违约被纠正后继续发生相同的违约行为,或一再不履行一条或一条以上的特许经营的合同条款。

  第七,经营特许经营的企业或企业的地盘被行使其职能的政府官员查封、接管或没收,或产权人、留置权人、出租人查封、接管或没收,或受许人在5天内不缴纳到期的税款。

  第八,法院确认受许人严重地犯罪或犯有与经营特许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刑事犯罪。

  第九,受许人在收到应付费用的通知后的5天内,仍不偿付属于特许人或其分支机构的特许经营费用或其他款项。

  第十,受许人继续经营特许经营业务会对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美国华盛顿州对正当原因的规定是,只有在受许人故意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同一条款做出三次重大违约以后,而且特许人对此通知了受许人并给予了纠正的机会,若受许人再次对同一条款故意违反,特许人才能在12个月内终止合同,而不必再做任何通知也不必再给予受许人纠正的机会。可见对特许人终止合同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这些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特许人任意终止合同、滥用其经营实力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经济地位低下的受许人的一种保护。

  除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外,若属于受许人的一般违约行为,特许人无权立即终止受许人的合同,而应及时地向受许人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指出违约的内容,限受许人在合理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一般指受许人拒绝或忽视特许人或其分支机构偿付所欠款项、拒绝或未及时向特许人提供合同规定的财务资料、报送不真实的财务资料(非属重大错误)、拒绝特许人或其代表按合同规定检查受许人的企业,受许人以特许人的名义取得信贷或为特许人招致法律责任、向竞争者转让特许经营的客户或业务、有有损特许经营制度信誉的行为、转让特许经营的技术诀窍并应用于非特许经营业务,不按合同或其他文件规定的方针、程序管理企业,不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制造、批发和销售产品或服务项目等等。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特许人中止合同或不展期要承担购回受许人的库存商品的责任。商品的项目是指那些属于特许经营业务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库存商品、零配件、设备、原材料及用具等。价格应以受许人的买价适当加上运输、管理等费用或按公开市场价格来计算。特许人无责任购回那些无商业价格或已成为受许人个人用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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