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变更和撤销
来源:天斗律所作者:天斗律所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四)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五)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意:
1、省内经营和跨省经营的特许企业到注册地所在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特许企业(含港澳台)到商务部备案。
2、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3、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变更
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撤销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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