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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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银行能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吗

来源:天斗律所作者:天斗律所

     提示语:《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但具体到权利种类、质权设立、质押效力、实现方式等方面,还需另有法律、法规或权威判决进一步明确。去年11月最高院明确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可以质押,为银行在信贷业务中设立该类质权提供了操作依据。

  案情介绍

  原告:A银行

  被告:污水处理厂(借款人)

  市政公司(保证人、出质人)

  案外人:市建设局

  2005年3月,A银行与某市污水处理厂签订借款合同,市政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A银行、污水处理厂、市政公司及案外人市建设局签订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市政公司以《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市建设局同意该担保。协议中约定,市建设局和市政公司同意将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A银行有权依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质押权利等。

  2007年10月,借款出现逾期,A银行诉请法院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确认《担保协议》合法有效,拍卖、变卖协议项下质押权利;将市建设局支付给被告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被告辩称: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非法定可出质权利,且未办理质押登记,质押无效。

法院审理及判决

  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争议焦点在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是否有效。法律虽未对该类权利能否出质做出明确规定,但与公路收益权性质上类似,应允许出质,质押登记方式也应类似,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参照之后实施的《物权法》相关规定,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可纳入“应收账款”范畴,亦应可出质。此外,特许经营权收益权与项目经营维护义务不可分割,依其性质不宜拍卖、变卖,但可根据协议约定,由原告对污水处理服务费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应为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留出必要合理费用。最终判决被告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A银行对污水处理服务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评析

  该案件明确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可质押,既可参照担保法中关于公路收益权规定,也可适用《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规定。按照该审判原则,银行在设定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时应注意:

  可质押的是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而非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是对特许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其中运营和维护,属于经营者的义务,而收益则属于经营者的权利。对特许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不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不可出质,可出质的是收益权。

  可质押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应满足一定标准。首先应具备收益性,不具备收益性的权利不具有质押利益,不适宜质押;其次收益权的权利行使期间及收益金保存并群额均可测且稳定,属于确定的财产权利。

  可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进行出质公示。按照《物权法》规定,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属于未来金钱债权,依其性质可纳入“应收账款”范畴,可比照应收账款的质押方式,向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此外,特许经营权一般都经过主管部门的特别授予,因此,可比照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操作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向主管部门备案或取得同意。

  由此可知,特许经营权的实现方式特别之处在于其收益权质押的实现方式,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可就出质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但应为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留出适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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