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研究

Chartered research

特许||“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制

来源:天斗律所作者:天斗律所

 

    在这个全球经济一体化飞速发展的时代,多元化的投资经营模式逐渐从世界各地进入中国市场。其中源自美国的“特许经营”,利用其独特的经营方式与较低的成本创造了一个“商业神话”,并一度成为中国市场的重要商业模式。但是由于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极为滞后,在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很多特许人利用自身的优势欺骗加盟商、骗取加盟费,有些特许人甚至以此方式来变相“非法集资”,从事犯罪活动,这不仅会影响到整个中国市场经济的秩序,更有甚者会引发诸多的社会问题。笔者将以案说法,浅谈现实生活中“特许经营”存在的问题,希望借此机会能够与更多的同仁探讨交流,为未来逐步完善、规范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一、“特许经营”的定义及特点

  笔者通过各方面的了解,以及从其他加盟商反馈的情况来看,A公司就是一家以全国招商加盟的方式骗取他人加盟费的皮包公司,张某的情况并非个案,而是普遍现象。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模式。

  现实生活中,同时符合以下几点特征的,即为特许经营关系:

  1、特许人对某一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专有技术等拥有所有权。

  2、特许人授权他人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使用其上述权利。

  3、特许人授权他人使用上述权利时要求被授权人按照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进行活动。

  4、被授权人支付特许人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二、我国法律对“特许经营”的规定及市场现状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想要成为特许人的经营者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和条件,即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在鱼龙混杂的招商加盟广告中,所有的经营者都能符合这样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吗?这些经营者又是否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笔者通过网络及实地调研,对所了解到的对外自称“特许人”的经营者们是否满足成为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一个公示信息的基本筛查,在查询这些经营者的工商信息以及核实宣传单中宣传的内容时,笔者发现实际情况恰恰相反,绝大多数的经营者是不符合成为特许人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广告宣传中夸大其词、过度宣传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些经营者在没有达到能够成为特许人条件的情况下,大肆在社会上公开招募加盟商。他们往往以零成本投资、高收益回报为诱饵,吸引众多的投资者加盟,然后以各种各样的名义收取高额的加盟费及管理费。签订了加盟合同后,这些特许人实际上并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支持加盟商开展经营活动,在产生纠纷后,便以格式条款中一些不公平的条款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

三、特许人不具备特许资格,是否必然导致“加盟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笔者重点想要提及的是第五点,第五点中所称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于本文涉及的“特许经营合同”在实践中一般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因为无论是“办法”还是“条例”均是管理性规定,而并非效力性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能仅凭特许人不具备特许资格而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想要确认加盟合同无效,就必须存在《合同法》中认定合同无效的特定情形。

四、完善规范机制,促进健康发展

  对于不具备特许资格的经营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虽然条例中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的财产惩罚措施,但是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这类经营者的实际盈利收入不会真实地体现在明处,数十万元的罚款对他们来说也许也只是高回报中的一根牛毛。仅仅依靠这样的一种措施无法有效的规范特许加盟的乱象,更无法保障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

  此外,现有的“条例”和“办法”均未规定特许人不依法披露企业真实、具体信息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信息披露制度与备案制度形同虚设。

  针对目前特许经营的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增加特许人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特许人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将真实的经营信息、产品质量保证与技术服务承诺,以及知识产权无瑕疵的保证以条文的形式文字化、具体化、规范化,并增加特许人、被授权人在合同签订时以及合作过程中的违约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也应当规范被授权人加盟后的经营行为,不仅仅要守约,更要维护特许人的商业声誉。合作双方互信互助,才能实现共赢,才能使整个经济市场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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