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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的对外违约责任应归谁?

来源:凌霄律师法律服务团队作者:天斗律所

   近日,接到客户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对外违约责任如何归属的咨询,我们在此作简要介绍,供大家参考。

  商业特许经营就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的受许人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与一般的民事主体对外所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并无二致,主要表现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和对外承担违约责任两大类。对外违约责任应当适用表见代理理论来明确其责任归属。

  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所谓的外表授权,是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假象,而无实际授权。

  从构成要件上来讲,受许人与特许人之间完全满足表见代理的要件构成,并且受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形象、商业标志具有一致性,并且不具备认知能力的消费者有足够的依据相信受许人与特许人为一个主体,因此而发生消费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发生纠纷时特许人理应承受法律后果。但在法律实务中,还应当根据无形合同(主要是口头合同)和有形合同(主要是指书面合同、电子数据合同等能客观真实地再现合同内容的合同)这两种合同形式来确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一、对于口头合同,除有相反证据外,以认定受许人对特许人构成表见代理关系为原则

  实务中,一些快餐店,出于交易习惯和交易便捷等方面的考虑,受许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交易,几乎全都是通过订立口头合同完成交易的,在订立口头合同中,消费者基于对受许人门店招牌所显示内容的信赖,一般不会去核实受许人的真实身份以及了解其与特许人之间的关系,受许人也不会主动向消费者披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故对以口头方式订立合同所产生的对外责任,除受许人或特许人有证据证明消费者了解受许人的真实身份外,都以受许人与特许人构成表见代理 关系来判定其对外责任的归属——即受许人由此所产生的对外所违约责任归由特许人来承担,至于特许人是否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来向受许人追偿,则在所不问。

  二、对于书面合同,除有相反证据外,一般应根据合同上的具名来判断受许人对特许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根据表见代理的相关理论,构成表见代理的一个重要要件便是第三人不知晓无权代理人的身份,而对于书面合同,由于合同双方均需在合同上具名,故如果受许人在签订书面合同时,签署的是自己的名称而又没有相关特许人委托代理授权书的情况下,可以判定受许人向第三人完成了披露自己真实身份的义务,第三人还坚持与受许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话,则表明第三人对受许人而非特许人作为自己合同相对方的认可,故在确定对外责任归属时,则以所具名的受许人自己来承担责任。

  来源:凌霄律师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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