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s

【典型案例】特许经营合同因欺诈而撤销的成功案例

来源:天斗律所作者:高丹丹

案  号: (2019)粤0111民初28491

审理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3

原告:XX

被告:广州XX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

2018年下半年初,原告通过网络了解到被告有关鹿角巷奶茶店加盟广告。原告以为该项目有投资价值,便直接到被告处考察。被告声称鹿角巷商标为自己独家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包含鹿角巷的商标、经营管理制度等均由被告制定并受法律保护,未经被告同意、认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经被告宣传引诱后,原告深信无疑,随即于2018827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鹿角巷区代理投资费12万元及品牌管理费1万元共13万元,由被告授权原告在海南省××县独家经营鹿角巷奶茶店,被告承诺在海南省××县代理区域,不会擅自让其他加盟商经营鹿角巷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便着手租房及装修铺面,并从被告处购买大量的奶茶原料,一切准备就绪后开始营业。岂料不久,原告发现在陵水县区域,相继有两家鹿角巷奶茶店出现营业,导致对原告的生意造成严重的影响。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质疑,被告都置之不理,至今原告店面生意惨淡,无法继续经营。原告认为,被告根本没有享有鹿角巷的商标权,而虚假的对原告作出承诺,属于欺诈行为,原告在受到被告误导及欺诈之下签订的合同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撤销,故提起了本案诉讼。

审理认为: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可撤销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并不享有鹿角巷品牌的商标权及著作权,

进而导致市场上存在不同的鹿角巷品牌饮品店的经营乱象,被告作为该品牌的特许经营方,应当清楚知悉该品牌的上述情况,但被告仍在涉案协议中承诺乙方经营鹿角巷项目期间甲方保证不存在相同的品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综合以上所述,被告并不享有鹿角巷

相关标识的合法授权,但被告仍授权原告经营使用鹿角巷标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虚假信息和承诺,使得原告陷入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现原告主张撤销涉案《合作协议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是因欺诈导致合同撤销的典型案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撤销合同的法定理由仅仅有三种,即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而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被特许人往往提起合同撤销的理由是特许人在经营活动中虚构、夸大其经营项目和资源,实施虚假宣传等行为构成欺诈。事实上,虚假宣传就一定会构成欺诈吗?法院会就此全部判决撤销合同吗?

实践中,并不是这样的,虚假宣传与欺诈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虚假宣传是宣传内容虚假,想达到产生误解的效果,但并不一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引人误解。而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应当包含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二是具有欺诈故意,三是被欺诈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四是错误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怎么认定呢?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涉及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一般有两种情形:第一,特许人直接对其品牌、经营资源和有关情况向被特许人进行虚假陈述;第二,特许人对外进行虚假宣传,但向被特许人隐瞒了其对外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对于第一种行为,如果被特许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构成欺诈无疑。对于第二种行为,被特许人是否构成欺诈,仍需根据欺诈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对于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前对外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如果有证据表明被特许人已经知道特许人对外进行了虚假宣传,仍然与之签订合同,说明其并没有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特许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并不鲜见,一些被特许人明知特许人对经营项目进行虚假宣传,但由于该项目经营状况良好,被特许人为追求利益仍愿意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在经营状况不好时,又以特许人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对此不应再予以支持。

故在具体案件中,还应结合被特许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首先,看合同签订的主体,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被特许人是自然人的比例很高。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商业经验、风险认识程度通常低于企业,其产生错误认识的可能性更高。例如本案中,特许人不享有鹿角巷品牌的商标权及著作权,仍在涉案协议中承诺被特许人经营鹿角巷项目期间特许人保证不存在相同的品牌因有了特许人的承诺,被特许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对商业风险认识不够,便不会再去深入调查,致使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故就构成了欺诈。其次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广泛的,这些内容既有核心信息,也有一般信息。核心信息是直接关系到被特许人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信息,一般包括特许人的资质和经营状况、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状况、特许经营模式和经营资源等。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虚假陈述或隐瞒,足以影响被特许人是否签订涉案合同,而对一般信息的虚假宣传,则并不当然导致被特许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最后,被特许人参与特许经营活动目的是为了盈利,其应对所参与经营项目和商业风险有必要的了解和认识。对于特许人的虚假宣传是否产生错误的认识应高于普通的消费合同认定标准。

综上,实践中法院认定欺诈一般会尽到审慎原则,达到既要打击不良特许人欺诈行为,又要保护扶持真正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品牌的成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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