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s

“加盟”骗局

来源:天斗律所作者:法治周末

加盟骗局的暴利性、违法成本低,是骗局制造者的主要动力。加盟者法律知识的欠缺,恰恰给了骗子公司可乘之机。杜绝骗局的发生是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提高执法力度,相关法律也需要完善,而且对普通大众进行特许经营方面的知识普及也尤为重要。


\

加盟骗局的暴利性、违法成本低,是骗局制造者的主要动力。加盟者法律知识的欠缺,恰恰给了骗子公司可乘之机。杜绝骗局的发生是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提高执法力度,相关法律也需要完善,而且对普通大众进行特许经营方面的知识普及也尤为重要。

2012年3月,武汉警方在一家被查处的加盟诈骗公司里展示其在外地打广告的计划。 新华社

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梦结束得有些突然。

3月31日,段梅丽站在广东省广州市东照大厦楼下拨通了110的电话:“我被骗了,我要报警。”

此前的2012年6月21日,在东照大厦门牌号为2001的那间屋子里,段梅丽曾做过一个通过加盟品牌童装而迅速致富的美梦。

段梅丽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她在此之前多次在电视上看到“××童装6元店”的广告,广告中传达的“加盟就能快速致富”的信息,吸引她拨通了加盟电话,并最终于2012年6月从家乡云南到广州考察。

那时这家童装的接待人员非常热心,不仅在段梅丽去之前一个接一个地电话确认,而且当段梅丽到了广州时,还去楼下接她。

那时,东照大厦2001室的室内有个关于该品牌童装的展厅。在那里段梅丽看到了很多质量不错的衣服,却大都只需要6元、16元、36元。

“接待我的人说,如果我确定加盟,大部分货物的进价都是一折,这样销售和盈利肯定不成问题。”段梅丽向法治周末记者回忆道。

展厅里的实物和接待人员的介绍,让段梅丽也想到了电视广告里的内容:“一个普通女孩儿,在加盟后,忙得吃饭的时间也没有。”

就这样,段梅丽迅速决定加盟,支付了31800元加盟费,签订了合同,等待发家致富。

然而,当收到该公司邮寄给她的服装后,段梅丽傻眼了:“给我发的货跟在展厅里看到的完全不一样,就是地摊货。但是发货清单上显示这些衣服的进价都很高,有一件很普通的小毛衣进价要916元。进价与真实货物和此前考察时看到的根本不同。”

而且之前跟段梅丽紧密沟通的人的电话也打不通了。

在互联网上段梅丽看到有人和她有同样的遭遇,并且成功到广州要回了加盟费。

今年3月31日,段梅丽再次站在了东照大厦2001室门口,希望要回加盟费,但却发现那家公司已不在此办公。

慌了神的段梅丽拨通了110,警察告诉她,在此之前已经有十多起类似的报案。

常年关注加盟骗局的律师詹定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段梅丽可能陷入了一个被精心设计好的加盟骗局中,而有类似遭遇的人,在全国并不少。

“在常见的加盟骗局中,所谓的加盟费并不高,一般在5万元以下,但是牵扯到的人很多。一个骗局有时候可以骗到全国范围内的上百人,整体下来骗取的金额并不少。”詹定东说。

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发现,仅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在2011年破获的3家通过加盟加工节能灯诈骗钱财的案件中,不法分子的诈骗金额就近1200万元。

与此同时,公开资料显示,对于加盟骗局,包括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执法部门也在持续打击。但似乎这种加盟骗局仍然屡禁不止,甚至于我们今天仍然可以在各个电视台乃至网络媒体上看到各式各样的加盟广告。

为何会出现如此怪象?

看似合法的加盟陷阱

4月15日,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段梅丽,她的报案已经立案。

尽管公安部门尚未出最后的调查定论,但段梅丽的遭遇,跟詹定东此前处理过的加盟骗局非常相似:“通常情况下,骗局的制造者是一家经过工商注册的公司,通过包装一个看起来很有前景的产品,诱惑外地人支付加盟费。但是最终签订的合同并非加盟合同,而且合同里不会约定发货产品的型号、价格等内容。”

在网上寻求帮助时,段梅丽也的确发现,跟她有类似情况的基本上都是外地人。

“这是加盟骗局中的重要一环,骗子公司基本不发展本地加盟商,免得加盟商总是到公司维权。同样,外地加盟者的维权成本比较高,很多人即便被骗也会放弃维权。”詹定东介绍。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时也发现,当记者实地去考察北京一家被网络投诉较多的加盟商时,接待人员听到记者就在北京本地后,一改此前在电话中沟通时的热情,以各种理由把记者送出门外。而与此同时,对于一位来自东北某农村的中年男子,接待人员却是百般热情,下楼接、送午餐等服务不一而足。

段梅丽向法治周末记者提供的资料还显示,虽然段梅丽在接受采访时反复说是加盟了该童装品牌,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却是经销商合同。

在这份经销商合同中,记者发现没有任何“加盟”的字眼,段梅丽支付的31800元体现在合同中,则体现为29800元的首期货款和2000元的管理费,合同约定支付此笔款项之后,该公司向段梅丽支付市场价值11万元的产品。

而且在合同中还有如下约定:“甲方(公司)提供之产品不仅仅限于甲方自行生产之产品;首批购买及赠送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由甲方或甲乙双方共同协定。”

至于首批货物是何种型号、数量的产品,市场价值如何认定,合同中并未规定。

可以看到的是,根据合同约定,根据发货单,该童装公司的确是向段梅丽提供了市场价11万元的产品。

但这价值不菲的产品,和段梅丽之前在展厅看到的产品完全不同。

段梅丽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她来自云南农村,初中毕业就出来打工,她当时并没看出合同的问题。

而这“这几年找我咨询加盟骗局的投资者越来越多,我发现被骗的大多数都是农村或偏远地区的人,他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很容易被‘投资小、致富快’的广告所吸引,然后被商家的口头承诺所诱惑支付加盟费。但这些口头约定并不会体现在合同上,而且合同条款已经设置了陷阱,使得公司的行为看似合法化。”詹定东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受骗者起诉加盟公司,官司也很难打赢。

还有一些人在发现受骗后,像段梅丽一样报案。

“由于公司是经过注册的,合同也的确存在,看起来只是履行合同时合同双方出现了分歧。如果报案人数比较少,公安部门会建议报案者以合同纠纷为由去起诉;如果报案人数比较多,即便立案了,由于加盟公司提前在合同上下的功夫,能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目前还存在争议。”詹定东说。

这无形中就降低了加盟骗局制造者的违法成本。

成本收益可达1:8

在詹定东接触到的种种加盟骗局中,有销售服装、玩具、秸秆气化炉等销售类的骗局,这类骗局大多是最终发货产品跟加盟者看到的产品截然不同,导致无法销售;有生产圆珠笔、节能灯、打火机甚至养殖蝎子等代加工回购类骗局,即骗子公司承诺,加盟者出钱购买生产设备后生产相应的产品,并由前者回购,但现实往往是,骗子公司以产品不达标为由拒绝回购产品。

无论哪种情况,骗局的最终目的都是骗取加盟费。

事实上,类似的事情已多次被曝光,从媒体报道来看,北京、武汉、广州等地的工商、公安部门也都曾集中整治过加盟骗局。

武汉市曾经大量出现加盟骗局,该市的打击加盟商业欺诈“春雷行动”甚至明确表示,“加盟公司没有销售渠道、销售人员和销售意愿,从不回收产品,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

詹定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武汉在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的期间,加盟骗局的确少了很多,但近期又有增多的迹象。

为何有那么多人愿意冒险制造类似骗局?

在北京律师梁宏刚看来,这个行业的暴利性,是骗局制造者的主要动力。

“如果利润低,这些企业怎么会有钱在各大电视台打广告?”梁宏刚说。

那么高额的广告费、人力成本、乃至在高档社区、商铺租办公室所带来的经营成本,与加盟骗局制造者所获得利益相比,到底有多低?

武汉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一次查处活动中,多家加盟公司的账本显示,其成本包括每月30万元左右的电视广告费、办公地点租金、工人工资以及被行政机关处罚的罚款等,但即便如此,成本和收益比依然高达1:8。

加盟骗局需严打

行业暴利,执法存在难题,重重因素之下,难道对加盟骗局就无计可施?

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李维华也长期关注加盟骗局。在他看来,如果相关部门能加大对加盟骗局的执法力度,改变现在制造加盟骗局违法成本低的现状,加盟骗局可牟取暴利的现状就可以改变,类似情况会得到有效遏制。

李维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加盟的法律术语是特许经营,中国特许经营欺诈的高潮出现在1998年至1999年,商务部自2007年陆续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对该行业进行规范。

“但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情况只有一点好转,为什么会如此?还是需要加大执法力度。”李维华评价道,“比如法律规定,企业开展特许经营,必须到商务部门备案,如果未按照规定备案,就要受到处罚。但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出台至今已有6年,备案企业也就2000家左右,但有统计显示号称做特许经营的企业高达两万家。90%的企业都未备案,却也未受到主管部门的惩罚。”

但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市场上的加盟骗局中,开展加盟业务的企业往往是“伪加盟”的模式,它们实际上达不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的标准,也就很难被相关法律规制。

比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

但事实却是,很多从事加盟骗局的企业往往是新成立的,且这些企业的寿命往往只有半年至一年,骗到钱就会关门走人,更不要说开设直营店了。

这就导致在现实中,打着加盟旗号的骗局,由于打了法律擦边球,由于有看似正规的合同,最终在解决问题时以普通的合同纠纷来处理,而无法接受特许经营法律的制裁。

北京律师梁宏刚曾经代理过不少这类案子,当原告要求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时,被告的说辞往往是,公司和个人签订的不是特许经营合同,而是普通的经销合同,案件不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这种在当前条件下无法接受商业特许经营相关法律规制的“伪加盟”行为应怎么监管?

李维华认为即便是“伪加盟”,骗局的主导者也肯定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问题,而且很多加盟骗局都是通过在电视、网络上做广告扩大影响力,相关部门并非无计可施。

詹定东认同李维华的说法:“比如某些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会号称是国际知名品牌,但实际上该品牌在国外并无加盟店,甚至根本就没有在国外经营。”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随着加盟骗局中的产品日益高科技化,获得专利也是很多企业宣传的重要筹码,但很多宣传中获得的专利并非真实。比如在3158加盟网站上,记者看到一家名为铁骆驼的蓄电池修复公司,该公司宣传资料在显赫位置提到公司已获得专利号为ZL200910136714.4的发明专利和专利号为200920154149.x的实用新专利,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查询结果显示,前者尚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后者的专利权已终止。

“可能当下认定加盟骗局为合同诈骗的确存在一些争议和难题,但我希望在问题如此严重的情况下政府能有更多作为,通过工商、公安、商务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让可查的政府执法记录和加盟骗局存在的严重程度成正比。同时也要增大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就像治理酒驾一样,很多人认为没法管,但一旦加大处罚力度,问题也就能得到很大缓解了。”李维华补充道。

修法遏制加盟骗局

在梁宏刚看来,杜绝骗局的发生是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提高执法力度,相关法律也需要完善,而且对普通大众进行特许经营方面的知识普及也尤为重要。

“由于当下很多骗局有着伪加盟的身份,从而导致违法者无法受特许经营法律的规制,建议相关部门应通过修订相关法规,规定即便是加盟双方签订的合同非特许经营合同,即便在加盟过程中并未出现特许经营字眼,只要其行为符合某些条件,仍然可以认定骗子公司的行为属于特许经营行为,从而受到应有的处罚,以此让‘伪加盟’无处遁形。”梁宏刚说。

在帮助加盟者找回损失的过程中,梁宏刚还发现,很多上当受骗者获取加盟信息的渠道是各个电视台的广告,而且他们最初都认为电视台的广告都是真实的。

段梅丽最终决定去广州考察,正是因为在多个频道上都看到了多喜兔的广告。

直到现在各个电视台还在播放种种在我们看来是骗局的加盟广告,梁宏刚建议相关部门对广告法进行修订,约定出现这种情况下电视台等媒体的责任,对播放加盟广告导致加盟骗局的电视台进行处罚,督促电视台不要为了广告收益什么广告都播。

而李维华告诉记者,要让特许经营行业更加规范,还需要对行业内现有的法规进行修订。

比如针对从事特许经营但不去商务部门备案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李维华认为应通过修法提高不备案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且希望主管部门能主动执法。

梁宏刚在代理一起加盟骗局案件时甚至发现,有个别备案的企业也在从事加盟骗局,并将在商务部门备案作为宣传其企业合法的一个手段。

对于此种现象,李维华认为这也是法律上存在的漏洞所致:“这说明法律对备案的条件、过程等规定并不够细致,相关部门应通过修法规定主管部门要对已备案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有企业已经因违法行为不符合备案条件,就取消其备案资质,并对其进行大力度的处罚。”

加强大众教育

如果说,骗局制造者是被利益驱动,那么在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打击之下,在媒体的相关宣传之下,为何还有那么多人轻易受骗?

段梅丽在自己经历了这些事情之后,加入了一个加盟商群体的QQ群,她发现在这个群里,每天都有人讨论加盟某些项目,而比如液态墙、养蝎子等项目都是已经有很多人上过当,但依然有人在希望通过类似项目发家致富。

段梅丽在这个群里经常提醒大家多去考察,不要受骗。

李维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提到,这些年他接触的加盟受骗者中的确也存在“只看到利益,而看不到风险”的问题。

“加盟者应明白如果该项目真像广告里说的那样‘低投入高回报’,企业或内部员工肯定会自己去做了,怎么可能授权给别人赚大钱,自己得小利?而且其实很多加盟项目的骗术很好揭穿,只要加盟者多搜集相关资料,多去实地考察一两个已经加盟的店铺,就能拆穿骗局。”李维华提醒。

所以在李维华看来,为了减少加盟骗局的发生,对大众进行知识普及也尤为重要。他建议商务部门作为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在媒体上普及特许经营的基本常识,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告诉大家怎样的“加盟”是合法的,怎样去考察项目,并找到合适自己的创业项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